来源:滕州房团网 2020-12-03 15:35:57 作者:小编 浏览:1294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滕龙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阳镇龙阳村,北辛街道北秦庄居委会、北黄居委会、曹王居委会、马王西居委会、马王东居委会、后屯居委会
用途:公路用地。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路用地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文)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拆迁指挥部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市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7日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对滕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于其清点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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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龙路是一条县级道路,南起红荷路,北至龙阳镇,大修工程已经纳入了滕州市2020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全长5.6公里,老路面宽12米,计划拓宽至32米,改建为双向4车道一级公路,占地面积268亩,对于缓解北部交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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